海丰离婚援助律师-普宁离婚免费律师电话-东莞离婚免费律师找谁

发布时间:2021-06-20 来自: 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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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裁判机关通常会如何审理及裁决呢?

是不是第一次起诉离婚?

因何事起诉离婚?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过错行为?

这里的婚姻过错行为指的是,《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一方出现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的情形。

是否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被告是否同意离婚?若不同意离婚,有何修复婚姻的方案?

等等······

而往往要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多数是:

确属第一次起诉离婚,是起诉前数月开始分居的,对方有辱骂我、推撞我的行为,对方有婚外情行为,但我没有证据······我们是因为性格不合、三观不合、孩子教育观念分歧过大以及财产上存在争吵而离婚的······

终,前后折腾了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来的却是“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文书。

然而,这其中还可能会存在诉前调解、诉中冷静期的诉讼做法,这就使得第一次诉讼需要经历的时间就更长了。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这就是诉中冷静期的规定。

“漫长”的诉讼经历一审判决后,随之而来,进入我们耳熟能详的6个月诉后冷静期。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事实及理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有新的事实,也不能是那种“不痛不痒”的事实,譬如这期间对方又辱骂你了,推撞你了,如果后果不够严重,证据不够充分,还不至于可以被认定为“新事实”。

然而,能在6个月内自行修复婚姻的案例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在不到6个月时,一方已迫不及待在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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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月1日前,协议离婚的难度在于协议本身,双方当事人得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若双方达成协议,只需要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当场发给离证,即告恢复“自由身”。

然而,在2021年1月1日后,协议离婚的难度是,在对方同意离婚方案并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后,还得在30日内不反悔,并且在第31日至60日内再次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证,这才能算是走完了离婚的手续。否则,期间不申请或逾期申请,这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0日,相当于720小时。对于急迫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每过一小时,都仿佛度日如年,那感受一点也不好受。

同时,《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法定判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为了情夫跟自己的老公离婚,并且不断的赚钱给自己的情夫,谁知道一腔真心打水漂,情夫不光有家庭,而且连身份都是假的。

2020年9月17日,镇江丁卯派出所接到洪女士报警来电,声称自己与他们发生纠纷,与自己同居2年的男友许某对自己骗财骗色,等到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后,才搞清楚了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

洪女士与许某在2017年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许某声称自己是干部,给洪女士留下了好印象,随着后期2人的逐渐发展,感情不断升温,终在2018年5月一起同居。

然而这时候,洪女士是已婚状态…为了与许某在一起,2018年她与前夫离婚。你能想象???

在两人相处期间,许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哄骗洪女士给其转账,不是还车贷就是加油等。经过民警调查发现:2017年至4月到现在,洪女士总计给许某转款将近15万元。

在两人同居期间,因为许某不断的索要财产,洪女士也曾对许某的真实身份产生过怀疑。

2019年3月,许某为博取洪女士的信任,通过渠道在网上购买了一身警·服,并告知洪女士自己现任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副局长,还身着警·服陪同洪女士回家探亲,洪女士这才对他放下了戒心。

在现场,民警对许某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许女士所说的警·服,经过仔细核查发现均为假警·服,随后,民警对许某进行了传唤作进一步的调查。

在派出所中,许某对自己冒充公安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

更让人不敢相信的是,民警随后调查得知,许某其实也有自己的家庭!而且许某还告知妻子,自己有稳定收入,并且每月将向洪女士索要的财产,当作工资交给家中的妻子。

目前,许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广东简道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第二款:“(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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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男女双方要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认定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一般是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民法典中个人能不能婚前财产公证?

一、民法典中个人能否婚前财产公证

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个人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已决定,公证属于自愿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条、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而公证是属于自愿的行为,当事人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法律是不会禁止的。


广东简道律师坚持信誉至上、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用人品、责任心服务所有有需要的个人,致力于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客户提供好的性价比的离婚律师服务,服务范围遍及广东揭阳、深圳、汕头、惠州、汕尾、东莞。公司地址:福田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东座601,联系人:李律师。信赖源于品质,可靠承载未来。让我们和您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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