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婚姻家庭纠纷-深圳大鹏新区家庭纠纷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29 来自: 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33

大鹏婚姻家庭纠纷-深圳大鹏新区家庭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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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纠纷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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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婚姻纠纷常见类型,一是有关离婚纠纷和婚姻效力纠纷这两个相近类型的纠纷。二是子女抚养纠纷主要有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纠纷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纠纷两种;前者视为离婚纠纷中的一部分,后者与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属于离婚后所发生的相关纠纷。

1、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2、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下列之一情况下,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问题: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应特别注意,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3、离婚诉讼的调解与撤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对婚姻效力部分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同时,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一般也不允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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