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离婚-揭阳离婚咨询律师哪家好-揭阳离婚咨询律师电话

发布时间:2021-01-16 来自: 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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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裁判机关通常会如何审理及裁决呢?

是不是第一次起诉离婚?

因何事起诉离婚?有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过错行为?

这里的婚姻过错行为指的是,《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一方出现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的情形。

是否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被告是否同意离婚?若不同意离婚,有何修复婚姻的方案?

等等······

而往往要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多数是:

确属第一次起诉离婚,是起诉前数月开始分居的,对方有辱骂我、推撞我的行为,对方有婚外情行为,但我没有证据······我们是因为性格不合、三观不合、孩子教育观念分歧过大以及财产上存在争吵而离婚的······

终,前后折腾了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来的却是“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文书。

然而,这其中还可能会存在诉前调解、诉中冷静期的诉讼做法,这就使得第一次诉讼需要经历的时间就更长了。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这就是诉中冷静期的规定。

“漫长”的诉讼经历一审判决后,随之而来,进入我们耳熟能详的6个月诉后冷静期。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事实及理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有新的事实,也不能是那种“不痛不痒”的事实,譬如这期间对方又辱骂你了,推撞你了,如果后果不够严重,证据不够充分,还不至于可以被认定为“新事实”。

然而,能在6个月内自行修复婚姻的案例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在不到6个月时,一方已迫不及待在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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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起诉离婚,他称和赵女士是大学同学,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所以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并提出双方签订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

法院查明,马先生、赵女士大学毕业后一同至北京工作,后结婚生女,2017年双方共同购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万元中有58万元为马先生父母出资,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

赵女士则称,该协议是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认为,自己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孩子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通观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先生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马先生名为与赵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女士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赵女士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折价款,法院本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男女双方要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认定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一般是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民法典中个人能不能婚前财产公证?

一、民法典中个人能否婚前财产公证

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个人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已决定,公证属于自愿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条、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而公证是属于自愿的行为,当事人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法律是不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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