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离婚咨询律师-普宁离婚找谁-普宁离婚哪家好

发布时间:2021-01-02 来自: 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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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事实及理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有新的事实,也不能是那种“不痛不痒”的事实,譬如这期间对方又辱骂你了,推撞你了,如果后果不够严重,证据不够充分,还不至于可以被认定为“新事实”。

然而,能在6个月内自行修复婚姻的案例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在不到6个月时,一方已迫不及待在准备第二次离婚诉讼了。

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即便是卷土重来,再提离婚,而对于一些特殊的个案,法院亦有可能再次判决不离婚的,这并非骇人听闻。

这就是离婚诉讼的现状。

至此,我们可以说上一句冷笑话:“国家为了让两口子凑合地过日子,防止草率离婚、激·情离婚,真的想尽了办法、操碎了心”。

这还不止,《民法典》施行后(2021.01.01施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将会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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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情夫跟自己的老公离婚,并且不断的赚钱给自己的情夫,谁知道一腔真心打水漂,情夫不光有家庭,而且连身份都是假的。

2020年9月17日,镇江丁卯派出所接到洪女士报警来电,声称自己与他们发生纠纷,与自己同居2年的男友许某对自己骗财骗色,等到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后,才搞清楚了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

洪女士与许某在2017年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许某声称自己是专业干部,给洪女士留下了好印象,随着后期2人的逐渐发展,感情不断升温,终在2018年5月一起同居。

然而这时候,洪女士是已婚状态…为了与许某在一起,2018年她与前夫离婚。你能想象???

在两人相处期间,许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哄骗洪女士给其转账,不是还车贷就是加油等。经过民警调查发现:2017年至4月到现在,洪女士总计给许某转款将近15万元。

在两人同居期间,因为许某不断的索要财产,洪女士也曾对许某的真实身份产生过怀疑。

2019年3月,许某为博取洪女士的信任,通过渠道在网上购买了一身警·服,并告知洪女士自己现任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副局长,还身着警·服陪同洪女士回家探亲,洪女士这才对他放下了戒心。

在现场,民警对许某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许女士所说的警·服,经过仔细核查发现均为假警·服,随后,民警对许某进行了传唤作进一步的调查。

在派出所中,许某对自己冒充公安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

更让人不敢相信的是,民警随后调查得知,许某其实也有自己的家庭!而且许某还告知妻子,自己有稳定收入,并且每月将向洪女士索要的财产,当作工资交给家中的妻子。

目前,许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马先生起诉离婚,他称和赵女士是大学同学,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所以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并提出双方签订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

法院查明,马先生、赵女士大学毕业后一同至北京工作,后结婚生女,2017年双方共同购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万元中有58万元为马先生父母出资,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

赵女士则称,该协议是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认为,自己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孩子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通观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先生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马先生名为与赵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女士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赵女士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折价款,法院本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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