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刑事辩护律师-揭阳劳动纠纷律师电话-普宁劳动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来自: 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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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和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根据《法官法》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辩护与诉讼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如果公民本身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况非常了解,是肯定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另外,如果本身没有辩护能力,是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来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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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1) 被告人实施了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行为;(2) 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触犯《刑法》,应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前一方面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后一方面是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考虑,是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事实认定进行抗辩,还是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观点进行抗辩,或者对两方面同时进行抗辩。

在选择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事实认定进行抗辩时,辩护律师还有两种选择:(1) 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2) 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法律适用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种辩护常常涉及繁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时甚至与一些部门规章关涉,这对律师搜索相关规定加以理解并作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等诸方面能力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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