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刑事辩护律师-海丰劳动纠纷电话-深圳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自: 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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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之乌龙陷阱典型的如贪污罪和罪之辩中。贪污罪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归还打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使用公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实务当中,如果被告人只是取得公款,而没有采取平账、冲账等方式掩盖消除罪证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贪污。

而辩护律师如果贸然否认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做无罪辩护的,法官可能会就此认为被告人否认挪用的事实,显然已不具有归还的打算,从而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针对贪污罪或者的指控,辩护人需要根据证据情况实事求是的辩护,不可盲目否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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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和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根据《法官法》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辩护与诉讼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如果公民本身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况非常了解,是肯定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另外,如果本身没有辩护能力,是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来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辩护。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这一做法较多地使用于有特定主体要求的犯罪,如特定职务主体的犯罪(如渎职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职务侵占罪、同类罪),以及特定身份的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陈述或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常见的方法是寻找被告人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或者提供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证据,或者在现场但未实施犯罪行为。

(3)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有些犯罪的成立,其犯罪构成中需要有一些特别的要件。如目的犯中,淫秽物品罪必须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倒卖文物罪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等。在结果犯中,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信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均需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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