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婚姻家庭纠纷-广东深圳家庭纠纷-广东深圳家庭纠纷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自: 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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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婚姻法》第24条

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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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二)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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